深圳市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工作规定
时间:2023-10-26
深圳市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工作规定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圳市人民法院制定了本《深圳市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工作规定》。
第一条 法律依据
深圳市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工作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保全措施
深圳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1.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
2.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股票等金融账户;
3.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4.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财产;
5.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条 保全程序
深圳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可以依法发出财产保全决定。
1.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填写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还需要向法院交纳一定金额的保全费用;
3.法院受理申请后将组织开庭听证,听取双方意见;
4.法院根据听证结果及相关证据,决定是否发出财产保全决定。
第四条 保全期限
财产保全措施一般为三个月,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延长。
第五条 责任与补偿
深圳市人民法院对于误诊、滥用职权或其他过失导致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深圳市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工作规定的主要内容,希望广大当事人能够了解并遵守,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