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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工作规定
时间:2023-10-26

深圳市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工作规定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圳市人民法院制定了本《深圳市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工作规定》。

第一条 法律依据

深圳市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工作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保全措施

深圳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1.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

2.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股票等金融账户;

3.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4.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财产;

5.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条 保全程序

深圳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可以依法发出财产保全决定。

1.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填写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还需要向法院交纳一定金额的保全费用;

3.法院受理申请后将组织开庭听证,听取双方意见;

4.法院根据听证结果及相关证据,决定是否发出财产保全决定。

第四条 保全期限

财产保全措施一般为三个月,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延长。

第五条 责任与补偿

深圳市人民法院对于误诊、滥用职权或其他过失导致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深圳市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工作规定的主要内容,希望广大当事人能够了解并遵守,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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