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财产保全反担保
引言
在司法实践中,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法院经常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了防止被保全财产权利人遭受不当损失,法院会责令申请保全的人提供反担保。在延吉地区,财产保全反担保具有其独特的法律特点和操作流程,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反担保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标的物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进行保全。申请保全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责令申请保全的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指由申请保全的人以外的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担保,保证在诉讼结束后,申请保全的人因保全措施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第三人履行赔偿义务。
反担保的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反担保的形式包括: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法院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反担保的效力
反担保效力自申请保全的人提供担保之日起产生。
在保全措施解除后,反担保效力消灭。但下列情形除外:
被保全财产权利人在诉讼中胜诉的 申请保全的人未按期限对案件进行起诉或者保全期限届满后申请保全的人不申请继续保全的 保全措施因申请人的过错而解除了的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准保全或者撤销保全的延吉财产保全反担保的特殊规定
在延吉地区,除了上述一般性规定外,还有一些针对财产保全反担保的特殊规定:
延吉中级人民法院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反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是延吉市本地居民或者企业。 延吉市域内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可以作为反担保。 反担保的金额一般不低于被保全财产价值的50%。延吉财产保全反担保的申请程序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反担保,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反担保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反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材料 反担保价值评估报告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期限。申请人在补正期限内补正齐全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逾期不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
反担保的解除
下列情形之一,反担保应当解除:
申请保全的人已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诉讼结束后,被保全财产权利人在诉讼中胜诉的 申请保全的人未按期限对案件进行起诉或者保全期限届满后申请保全的人不申请继续保全的 保全措施因申请人的过错而解除了的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准保全或者撤销保全的反担保解除后,反担保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发还反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发还反担保财产。
结语
财产保全反担保制度是保障被保全财产权利人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延吉地区,财产保全反担保具有其独特的法律特点和操作流程。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些特点,有利于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