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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能否查封按揭房
时间:2024-06-14

人民法院能否查封按揭房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按揭贷款购房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但对于按揭房能否被人民法院查封的问题,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将对该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从法律法规、司法实践和理论依据等方面进行分析,为按揭房的查封问题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一、法律法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有价证券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执行撤销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被执行人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出异议或申请执行撤销之诉,主张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应当在知道被执行人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30日内提出。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或者撤销之诉请求,应当按照主张享有所有权案件受理执行程序,不停止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对按揭房行使查封权,既符合法律授权,也符合执行程序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按揭房。

二、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按揭房的查封行为已较为普遍。各地法院对于按揭房查封的判例也层出不穷。如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752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被执行人为担保其与申请人在北京市朝阳区某项目中 قرارداد قرارداد合同来款偿还贷款为目的,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设定抵押权。申请人在 北京金融法院一审中主要争议系涉案房屋是否为家庭唯一住房及是否属于以《婚姻法解释(三)》所指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房屋,一审法院考虑后对申请人的主张未予支持,裁定对被执行人登记在名下的涉案房屋采取查封措施。本部经审查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核准。”

又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9925号民事判决书中也明确:“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来看,涉案房屋是被执行人孙某登记在名下,该房屋虽然尚未取得产权证,但是其房屋买卖已符合法律规定的楼房买卖实质要件,应认定为不动产,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查封措施。”

以上司法实践案例表明,人民法院对按揭房的查封行为已得到广泛认可。

三、理论依据

从理论上讲,人民法院查封按揭房也有充分的理由。按揭房虽然已被抵押给银行,但房屋仍然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根据《物权法》第98条的规定,“抵押财产的占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和收益抵押财产,不得擅自处分该财产,但经抵押权人同意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抵押权的,可以处分。”

根据该规定,在抵押期间,被执行人作为抵押物的占有和占有使用权并没有丧失,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查封。查封的目的是限制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防止其逃避债务。查封后,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房屋,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四、查封后的权利归属

人民法院对按揭房查封后,房屋的权利归属问题也备受关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5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不得处分。”

查封后的按揭房,虽然被执行人不得处分,但并不代表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仍属于被执行人。只不过,在房屋被处置偿还债务前,被执行人无法行使房屋的所有权。换句话说,查封后的按揭房所有权仍属于被执行人,但其处分权受到限制。

五、司法变卖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人民法院可以对查封的房屋进行司法变卖。司法变卖是人民法院依法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司法变卖所得的价款,将优先用于清偿债务。

对于按揭房的司法变卖,需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优先清偿顺序:司法变卖所得的价款,首先要用于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如果司法变卖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则无法清偿的部分将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拍卖程序:司法变卖应公开拍卖进行。拍卖前,人民法院应对房屋进行评估,确定起拍价。拍卖时,最高应价者竞得房屋。 竞价保证金:参与司法拍卖的人,需要缴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人竞得房屋后,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转为购房款的一部分。如果竞买人悔拍,则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按揭房。查封后的按揭房所有权仍属于被执行人,但其处分权受到限制。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人民法院可以对查封的房屋进行司法变卖。司法变卖所得的价款,将优先用于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司法变卖程序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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