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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产保全解除申请
时间:2024-06-14

深圳市财产保全解除申请

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为防止当事人一方在诉讼过程中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或实施其他妨碍执行行为,对该方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可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查封动产或不动产等。

财产保全解除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一部的规定,当事人因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提供担保,需要解除财产保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常见的解除财产保全理由包括:

申请保全的一方撤回申请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确认 案件已经审结,或者申请保全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或撤回 申请保全的财产不存在争议 被保全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例如银行保证金或保险保证金

深圳市财产保全解除申请流程

1. 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

财产保全解除申请书 证明情况发生变化的证据 担保材料(如果提供担保)

2. 提交申请

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原裁定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

3. 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解除财产保全。

4. 通知当事人

人民法院会将解除财产保全的决定通知当事人。

财产保全解除申请书撰写要点

财产保全解除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保全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所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 提供的情况发生变化的证据或担保材料 申请解除的具体财产 申请人的签名和日期

特别提示

申请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应注意申请的时效问题。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应当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解除申请的审查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申请人不一定能成功解除财产保全。 如果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解除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的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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