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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卖规定
时间:2024-06-13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卖规定

为规范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的行为,保障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查封、扣押

(一)查封、扣押的范围

1. 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名下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动产:如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 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 其他财产:如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

2. 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被执行人应有的份额。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扣押的程序

1. 人民法院决定查封、扣押财产,应当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裁定书和清单。

2. 查封、扣押裁定书应当载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查封、扣押的财产、查封、扣押的理由、期限以及当事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

3. 查封、扣押清单应当载明查封、扣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所在地点等,由执行法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4.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应当由执行员实施,并邀请见证人到场。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5.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或者灭失。因保管不善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查封、扣押的期限

1.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2. 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

二、拍卖

(一)拍卖的条件

1.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

2. 查封、扣押的财产可以直接拍卖的,应当先行拍卖;需要经过变卖程序的,应当依法进行变卖。

(二)拍卖的方式

1. 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拍卖:

委托拍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自行拍卖: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

2.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性质、价值等因素,选择拍卖方式。

(三)拍卖的程序

1. 人民法院决定拍卖的,应当制作并送达拍卖裁定书。

2. 拍卖裁定书应当载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拍卖的财产、拍卖的理由、时间、地点以及当事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

3.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应当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 拍卖公告应当在拍卖日十五日前发布,公告应当载明拍卖的时间、地点、方式、标的物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5. 拍卖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于七日内将拍卖所得款项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

(一)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的行为违法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

(二)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阻碍、抗拒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其他妨害执行的行为。

(三)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

四、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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