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冻结法院划款顺序
序言
账户冻结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采取的强制措施,旨在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当被执行人的账户被冻结后,法院将对账户内的资金划款。划款的顺序和比例对被执行人和相关债权人都至关重要。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十三条等法律法规对账户冻结法院划款顺序进行了规定。
划款顺序
账户冻结法院划款顺序分为两个阶段:一、提取优先权债权
法院首先将账户内资金用于提取具有优先权的债权,包括:
(1)国家税收、关税、海关进口环节税款、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3)社会保险费用;
(4)民事诉讼费用;
(5)生活必需品的供给;
(6)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生活必需费用;
(7)侵权损害赔偿;
(8)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9)知识产权损害赔偿;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权债权。对于优先权债权并列的,法院按照债权申报顺序依次划款。
二、提取一般债权
在提取完优先权债权后,法院再将剩余资金用于提取一般债权。一般债权包括除前述优先权债权以外的其他所有债权。对于一般债权并列的,法院按照债权申报顺序依次划款,但可能无法全部划清。
划款比例
针对不同债权,法院划款的比例也有所不同:一、优先权债权
法院应全额提取优先权债权,但存在下列情况除外:
(1)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支付优先权债权的,按比例分配;
(2)有证据证明优先权债权人与被执行人故意串通骗取优先权的,不得提取。二、一般债权
一般债权人可以按比例提取剩余资金,但按比例分配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1)债权的性质、金额和发生时间;
(2)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和偿还能力;
(3)其他有利于公平处置的因素。债权申报与异议
债权人应当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法院应当在冻结账户后及时公告,告知利害关系人申报债权的方式、期限和后果。利害关系人对申报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由法院审查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的划款决定并非终局,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申诉。
实例分析
某商场因债务纠纷向法院起诉消费者张某,法院判决张某向商场支付50万元。法院执行过程中冻结了张某的银行账户,账户内有30万元。张某向法院申报了10万元的优先权债权(欠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此外,张某的妻子王某申报了5万元的一般债权(张某欠款)。法院经过审查,确认了张某和王某的债权。法院应如何划款?
根据划款顺序,法院首先提取张某的优先权债权。账户内资金不足以全额清偿优先权债权,因此应按照比例分配。优先权债权比例为10/(10+5)=66.67%。因此,应支付张某优先权债权10万元×66.67%=6.67万元。
剩余资金为23.33万元。由于王某申报的是一般债权,且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一般债权,因此应按照比例分配。一般债权比例为5/(5+5)=50%。因此,应支付王某一般债权5万元×50%=2.5万元。
最终,法院划款方案如下:
张某优先权债权:6.67万元
王某一般债权:2.5万元
剩余资金:14.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