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手机同号):13456827720
常见问题
解封担保 诉前保全担保 诉中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履约担保 投标保函 预付款担保 业主支付担保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新泰市人民法院冻结制度
时间:2024-06-12

新泰市人民法院冻结制度

为了规范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新泰市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冻结的适用条件

(一)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二)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法律规定不需要提供担保的除外;

(三)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否则将来可能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

二、冻结的范围

(一)银行存款;

(二)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三)其他可以冻结的财产。

冻结的数额以实现当事人诉讼请求为限。当事人对冻结的数额或者范围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解除冻结。

三、冻结的程序

(一)申请与审查

1.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证据以及担保财产的清单。

2.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执行

1.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

2. 被申请人为金融机构的,人民法院冻结其财产的,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无法冻结的,可以线下冻结。

(三)异议与复议

1.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2.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四、冻结的期限和解除

(一)冻结的期限

1. 财产保全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2. 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续延的裁定;需要续延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延手续。

(二)冻结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

1.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2. 申请人申请撤销保全的;

3. 本案不适用财产保全的;

4. 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

5. 已发放贷款的;

6.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未申请续延或者人民法院未决定续延的;

7. 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未起诉的;

8.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财产保全,或者恶意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申请人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本制度由新泰市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相关问答

1. 问: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冻结财产?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可以申请冻结财产:

(1)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否则将来可能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

(2)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法律规定不需要提供担保的除外。

(3)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2. 问:冻结财产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冻结财产,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1)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证据

(2)担保财产的清单

3. 问: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怎么办?

答: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 问:冻结的期限是多久?

答:财产保全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续延的裁定;需要续延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延手续。

5. 问:冻结的财产如何解除?

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

(1)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2)申请人申请撤销保全的;

(3)本案不适用财产保全的;

(4)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

(5)已发放贷款的;

(6)财产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未申请续延或者人民法院未决定续延的;

(7)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未起诉的;

(8)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