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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金
时间:2024-06-12

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金

**前言**

财产保全是诉讼中常见的保全措施,是指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对方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一定数额的担保金,以保证因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赔偿。解除财产保全担保,是指在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返还财产保全担保金。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经申请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可以解除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所提供的担保不适格或者不足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全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保全不致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金**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解除担保的申请。解除担保申请书的内容包括: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财产保全的案号; 申请解除担保的理由; 申请解除担保的金额; 申请人的签名和日期。

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书、财产保全解除裁定书、担保书等材料一并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到申请人的解除担保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包括:

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财产保全是否已经解除; 申请解除担保的理由是否正当; 申请解除担保的金额是否恰当。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解除担保裁定书。

**退还担保金**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解除担保裁定书后,应当按照裁定书确定的金额和方式退还担保金。退还担保金的方式包括:

直接转账到申请人指定的账户; 邮寄支票到申请人指定的地址; 现金领取。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在解除担保裁定书生效后5日内将担保金退还给申请人。

**特殊情形**

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暂不解除担保,这些特殊情形包括:

申请人未支付诉讼费用的;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享有到期未清偿债权的;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继续担保的。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在作出暂不解除担保裁定书时,说明理由。

**争议解决**

对于解除财产保全担保金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异议;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复核; 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09条

《仲裁法》第6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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