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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如何办
时间:2024-06-11

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如何办

一、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可以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可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 有证据证明有履行追索保全的必要,比如被申请人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 法院认为不立即保全会严重影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或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的

二、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申请与受理

申请财产保全应由利害关系人提出。利害关系人可以是原告、被告或者其他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的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比如诉讼请求、证据材料、财产清单等。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小时内作出裁定,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三、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处分或者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扣押并加封,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或移动的保全方法。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的动产扣留并保管,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或使用的保全方法。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责令有关单位暂停支付被申请人到期债权或者划拨被申请人存款,禁止被申请人处分的保全方法。 禁止处分是指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不得转让或者设定担保其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保全方法。

四、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解除

申请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裁定解除或者驳回申请。

在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撤销原先裁定、判决的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或者履行完毕的 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财产保全不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的

五、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执行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协助执行的单位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按照人民法院的裁定协助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及时冻结被申请人的账户、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并向人民法院报告执行情况。

如果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协助执行的单位应当强制执行。对于拒不履行的单位,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责令改正、拘留等强制措施。

六、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责任

如果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违法或者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利息损失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赔偿责任承担人包括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协助执行的单位以及有关工作人员。

七、附则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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