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手机同号):13456827720
行业动态
解封担保 诉前保全担保 诉中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履约担保 投标保函 预付款担保 业主支付担保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执行终结保全应当解除
时间:2024-06-11

执行终结保全应当解除

一、引言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执行程序作为实现胜诉权益的关键环节,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而执行终结保全制度作为执行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旨在防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落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执行终结保全制度的适用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导致部分案件中执行终结保全措施未能及时解除,反而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探讨执行终结保全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对于规范执行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二、执行终结保全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执行终结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终结执行案件后,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才能适用执行终结保全:

(一)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案件已终结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范围。

三、执行终结保全应当解除的情形

虽然执行终结保全制度对于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其毕竟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不应无限期存在。为了避免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造成过度的限制,法律也规定了执行终结保全应当解除的情形:

(一)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执行终结的原因消失的;

例如,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等,导致执行终结的客观原因不再存在,此时应当解除执行终结保全。

(三)不具备执行终结保全适用条件的;

例如,经查明,被执行人并无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的财产并非属于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范围,此时应当解除执行终结保全。

(四)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执行终结保全解除的程序

执行终结保全解除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申请:

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可以向作出执行终结决定的法院申请解除执行终结保全。

(二)审查:

法院收到解除执行终结保全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

(三) 裁定:

经审查,符合解除条件的,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裁定;反之,应当作出不予解除的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复议或者上诉。

五、结语

执行终结保全制度在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其作为一种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应当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把握执行终结保全应当解除的各种情形,并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