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什么不做财产保全
前言
财产保全是一项司法措施,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保障申请人胜诉后财产执行的有效实现,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扣押、冻结、查封或者其他处置措施。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进行财产保全,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法院不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不做财产保全的情形
一、申请人不符合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只有利害关系人和曾经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并被依法驳回的申请人,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因此,如申请人本身不能证明其作为利害关系人,或曾经申请财产保全但被驳回,法院都不会对所申请的财产进行保全。
二、财产保全的请求不合法
法院只能对被申请人的合法财产进行保全。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并非被申请人所有,或者该财产属于法律禁止保全的范围,法院都不会采取保全措施。例如,《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公民的住宅和农业生产必需的农具、家庭生活必需的衣物、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残疾人辅助康复用品等财产,不得纳入执行范围,自然也无法被保全。
三、担保不充分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保证其申请不当造成损害时,能予以赔偿。如果申请人未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足,法院有权不予保全。具体而言,申请人可以提供反担保、银行保函、保险担保、第三方担保等方式来保证其赔偿责任。
四、保全措施与被申请人偿债能力不相当
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会综合考虑保全措施与被申请人偿债能力的适当性。如果保全措施与被申请人的偿债能力不相当,例如财产价值远大于争议标的,法院有权拒绝保全申请。这样做是为了防止过度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当损害。
五、不宜采取财产保全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虽然申请人符合条件、请求合法、担保适当、保全措施与被申请人偿债能力相当,但法院仍然可以裁定不予保全。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证据不足,难以证明申请人的请求具有正当性; 保全措施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致使财产遭受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其他不宜采取财产保全的情形。法院拒绝保全后的救济途径
如果法院拒绝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
复议: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法院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上诉:如果复议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另行起诉:如果申请人认为法院的裁定错误,可以另行起诉请求撤销该裁定。结语
法院对财产保全的审查非常严格,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符合实质要件的情况下才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法院拒绝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申请人应当及时了解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救济途径,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