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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时间:2024-06-10

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尊敬的人民法院:

申请人(姓名)谨向贵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姓名)位于(具体地址)的财产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事实与理由

1. 本案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类型)纠纷。于(具体日期)贵院对本案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

2. 经查封后本案已顺利执行完毕,被申请人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已收到全部款项。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采取保全措施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以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已收到全部款项,不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风险,故已无继续保全的必要性。

解除保全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影响

继续保全措施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会造成负面影响:

1. 对申请人:保全措施的解除有利于申请人及时收回财产,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 对被申请人:保全措施的解除有利于被申请人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避免因保全措施而带来的不便和损失。

解除保全措施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已收到全部款项,已不具备继续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合法合理。

申请人已采取的其他措施

为了保障解除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不会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申请人已采取以下措施:

1. 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明确规定被申请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

2. 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发出律师函,要求其保守相关财产,不得擅自处分。

申请人恳请贵院解除财产保全

综上所述,申请人恳请贵院基于以下理由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1. 本案已执行完毕,被申请人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不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风险。

2. 继续保全措施会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造成负面影响。

3. 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合法合理。

4. 申请人已采取措施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

为此,申请人特提出以下申请:

1. 责令解除对被申请人位于(具体地址)的财产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2. 本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人一份,被申请人一份。

此致

申请人:

姓名:

联系电话:

日期: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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