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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法院扣押法院
时间:2024-06-10

查封法院与扣押法院的异同与区别

**前言**

查封和扣押作为法院诉讼保全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本文将深入探讨查封法院与扣押法院的异同与区别,旨在为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一、概念与适用范围

**查封**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限制处分,使其不能转移或转移后不能对抗执行的措施。适用于执行标的物为不动产、动产、存款、股权等可确定具体标的物的案件。

**扣押**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物进行实际控制,使其不得擅自处分的措施。适用于执行标的物为无形财产权、特定种类的不动产、动产等无法确定具体标的物的案件。

二、方式与执行主体

**查封**

查封一般采取登记或封印等形式。登记查封是将查封信息登记在有关不动产登记机关或其他登记机关。封印查封是将被查封的财产加封后带走或在现场设置警戒。执行主体为法院执行局或委托的执行辅助人。

**扣押**

扣押一般采取将扣押物品取走或派员看管等形式。执行主体为法院执行局或委托的执行辅助人。

三、程序与时限

**查封**

对于可登记的财产,法院直接向有关登记机关发出查封通知;对于不可登记的财产,法院应当制作查封笔录,并依情况公告或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查封期限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可以续封。

**扣押**

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物予以扣押时,应当制作扣押笔录。扣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可以续扣。

四、解除与异议

**解除**

对于查封财产,在执行完毕或依法应当解除时,法院应当解除查封。对于扣押财物,在执行完毕或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法院应当解除扣押。

**异议**

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查封或扣押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定。

五、异同与区别

**异同:**

均为法院诉讼保全措施。 目的均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均有法定期限,期满后可以续封或续扣。 均可因执行完毕或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而解除。

**区别:**

查封 扣押 适用的标的物 可确定具体标的物 无形财产权、特定种类的不动产、动产 方式 登记或封印 取走或派员看管 执行主体 法院执行局或委托的执行辅助人 法院执行局或委托的执行辅助人 执行期限 3年,期满后可以续封 1年,期满后可以续扣 异议途径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

六、实务应用及注意事项

**实务应用**

查封和扣押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适用。例如,对于大宗不动产或存款,可采取查封措施;对于流动性强、不易确定的动产,可采取扣押措施。

**注意事项**

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或扣押,不得超范围或滥用执行保全措施。 严格按照规定期限执行,不得擅自续封或续扣。 及时解除查封或扣押,以免影响被执行人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 妥善保管被查封或扣押的财物,防止灭失或损坏。

七、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乙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甲公司价值120万元的厂房。

**分析:**此案例中,法院采取查封措施是正确的,因为厂房属于可确定具体标的物的财产。

【案例二】

乙公司欠丙公司50万元。丙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扣押了乙公司价值60万元的商标权。

**分析:**此案例中,法院采取扣押措施是正确的,因为商标权属于无形财产权,不能确定具体标的物。

八、总结

查封和扣押作为诉讼保全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分析查封法院与扣押法院的异同和区别,有助于准确适用保全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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