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应得债权
前言
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享有丰富的救济手段,其中,对于被执行人负有财产给付义务的,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其应得债权,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一、应得债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应得债权是指因法律或合同产生而被执行人享有对他人请求给付一定财产性权利的权利。其主要特征包括:
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债权人具有可请求的权利 债务人负有给付义务 怠于履行时可以诉讼强制执行二、应得债权冻结的法律依据
关于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应得债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一条、四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的规定》第十六条等。
三、应得债权冻结的适用条件
申请冻结被执行人应得债权,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文书 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被执行人有应得债权 不损害债务人合法权益四、应得债权冻结的程序
申请冻结被执行人应得债权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冻结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审查:法院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备冻结条件。 作出裁定:符合条件的,法院作出裁定准予冻结;不符合条件的,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送达裁定:法院将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和债务人。 实施冻结:债务人收到裁定书后,不得向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亦不得处分其应得债权。 执行完毕或撤销冻结:执行完毕后,法院裁定解除冻结;或者经申请,法院裁定撤销冻结。五、应得债权冻结的效力
应得债权冻结具有以下主要效力:
禁止处分:被执行人不得处分其应得债权,债务人不得向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占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就冻结的应得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辅助性财产保全措施:应得债权冻结是执行程序中辅助性财产保全措施,不能独立使用。六、应得债权冻结的例外情形
对于被执行人的下列应得债权,不得冻结:
生活必需品费 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最低生活保障金 执行较难的债权七、应得债权冻结的撤销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撤销应得债权冻结:
执行完毕 申请人申请撤销 冻结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其他不符合冻结条件八、应得债权的执行变现
冻结的应得债权,经申请,法院可以裁定解除冻结,并执行变现;变现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务。
九、应得债权冻结与其他财产保全措施的区别
应得债权冻结与查封、扣押等其他财产保全措施的区别主要在于:
客体不同:应得债权冻结的对象是债权,而查封、扣押的对象则是实物财产。 方式不同:应得债权冻结采取通知债务人停止履行义务的方式,而查封、扣押则是通过对实物财产的控制来实现。十、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应向原告张某支付购房款300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未履行生效判决。张某申请法院对李某应得债权——被告马某尚欠李某的100万元货款进行冻结,法院予以准许。
**法律分析:**在本案中,张某具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文书,被告李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且李某有应得债权,不损害债务人马某合法权益,符合应得债权冻结的适用条件。因此,法院对李某应得债权进行冻结,具有法律依据。
结论
应得债权冻结是执行程序中一种重要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处理应得债权冻结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条件,合理设定冻结范围,遵循合法、必要、适度的原则,保障债权人、被执行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