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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怎样解除
时间: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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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怎样解除?

诉前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或行为的发生、避免证据灭失或行为人实施妨碍行为,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的民事强制措施。诉前保全措施一般包括冻结财产、查封财产、禁止诉讼标的物的转移、限制出境等。

一、诉前保全解除的条件

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解除保全,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提供保证金、银行保函、抵押物或质押物等。担保的数额不得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 申请人已执行判决或者裁决。如果申请人已执行判决或者裁决,则可以申请解除诉前保全措施。执行判决或者裁决的方式包括向被执行人实际交付执行款项、腾退房屋、交出财产等。 对方当事人同意解除。经努力调解或周密审查材料,对方当事人自愿解除诉前保全,并向法院提交书面同意书。 保全措施不能继续执行。因诉讼中止、撤诉、和解、生效判决的内容与保全措施不一致等原因导致不能继续保全时,应予解除。

二、诉前保全解除的程序

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向保全裁定、决定、执行法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担保材料、已执行证明材料、对方当事人同意书等。 法院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对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 裁定或决定。法院审查后,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将作出裁定或决定解除保全措施。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将驳回申请。 交还保全财产。收到裁定或决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保全的财产交还被申请人。

三、诉前保全解除后申请人承担的责任

申请人解除保全措施后,如未履行在担保书中所约定的义务,则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返还被保全的财产或给付被保全款项及其利息。 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解除后遭受的损失。 支付人民法院因保全措施解除后重新采取保全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四、对诉前保全解除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修改)对诉前保全的解除作出了如下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六个月。期满后,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可以申请续冻。续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续冻期间,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第一百九十九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申请人未履行判决、裁定的,被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第二百条 限制被申请人出境的,应当在一年以内解除。期满后,申请人未履行判决、裁定的,被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限制出境。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限制出境。违反限制出境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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