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解除程序
一、诉前财产保全解除的概述
诉前财产保全解除程序是指在诉讼正式开始之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隐藏财产,采取冻结、扣押、划拨等措施,以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为诉讼顺利进行创造条件。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对已经实施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二、诉前财产保全解除的申请
1. 申请人
申请人一般为诉讼的原告,即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侵害,请求法院保护的一方。
2. 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藏、处分财产的可能;
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会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执行困难;
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人民币财产保全数额不超过请求保护的债权数额,其他财产请求保全的数额由法院确定。
3. 申请材料
申请书中应当写明: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请求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和保全方式;
保全的理由及其证明材料;
提供的担保种类和担保人;
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
申请日。
三、诉前财产保全解除的审查和裁定
1. 审查
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重点包括: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条件是否成立;
保全措施和保全数额是否适当;
担保措施是否有效。
2. 裁定
经审查,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准予申请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驳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将说明驳回的理由。
3. 附带保全
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后,可以根据需要,责令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四、诉前财产保全解除的条件
1. 被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2. 丧失解除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将裁定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为恶意申请;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无效;
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反证据,证明申请人不具备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人民法院认为无需继续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
3. 其他条件
其他可以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还包括:
申请人撤销申请;
诉讼判决、裁定已经生效,申请人未在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的;
申请错误实施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
五、诉前财产保全解除程序
1. 申请
被申请人提出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写明: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由代理人代理的,还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请求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及证据;
申请日。
2. 审查
人民法院对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重点包括: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解除条件是否成立;
申请的理由和证据是否充分。
3. 裁定
经审查,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准予申请的,人民法院将撤销原先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驳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将说明驳回的理由。
六、诉前财产保全解除后产生的法律后果
诉前财产保全解除后,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
人民法院撤销原先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可以解除保全措施,处分或者支配自己名下的财产;
申请人因财产保全申请恶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保全数额明显过高,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并令其承担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因违法实施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