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法院查封公告
时间:2024-06-07
鄂州法院查封公告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行为,保障执行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发布本公告。
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鄂州市各个基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中,因执行需要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存款、股权等。
查封实施
法院实施查封时,应当出具查封公告,并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贴封条、封条上应当写明法院名称、案号、查封时间、查封财产种类、数量、所有人姓名或名称。 制作查封清单,并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场见证人签名确认。 通知被执行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告知查封原因、查封措施、违反查封措施的法律后果等。 对查封财产进行合理看管,防止被执行人或他人擅自处分、毁损或转移财产。查封生效
法院实施查封后,被执行人收到查封公告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复议或异议。逾期未申请复议或异议的,法院查封自动生效。
查封期间的权利义务
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应当:
妥善保管查封财产,不得擅自处分、毁损或转移财产。 配合法院执行人员对查封财产进行看管、清点、评估等工作。 如发现查封财产有灭失、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法院报告。利害关系人应当配合法院执行人员对查封财产进行查询、调查、评估等工作。如有异议,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
解除查封
在下列情形下,法院应当解除查封:
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法院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对查封财产实施强制执行后,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期限。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罚 则
违反查封措施的,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