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文书
**一、保全措施的准确认定**
在破产案件中,法院依法对案件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旨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财产流失,确保破产财产的公平清偿。破产宣告后,保全措施的继续维持与否,需经法院审查确认。
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宣告前对被申请破产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在破产宣告后失效。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措施有必要继续维持的,应当在破产宣告后30日内向破产法庭提出异议。破产法庭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继续维持保全措施。
法院在审查保全措施是否继续维持时,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保全财产的性质和价值; li>保全措施对破产财产变现的影响; 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程度; 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二、解除保全措施的程序**
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措施有必要解除的,可以向破产法庭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事实和证据。
破产法庭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解除保全措施。破产法庭在审查申请时,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是否正当; 解除保全措施对破产财产的影响; 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程度; 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三、法院文书的编写**
**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书**
文号:(案号)-(字号)
案由:破产案件保全措施解除申请
裁定人:(法官姓名)
当事人:
申请人:()
申请人住所地:()
申请人执照编号:()
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住所地:()
利害关系人执照编号:()
案情简介:
(简要述及案件基本情况、保全措施的采取情况、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等)
理由: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阐述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法律依据、证据材料等)
裁决如下:
准许申请人()提出的解除保全措施申请; 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生效后,保全措施解除。另案通知:(案号)
送达方式:
申请人:送达回证
利害关系人:送达回证
签名:
日期:
**保全措施失效的声明**
文号:(案号)-(字号)
案由:破产宣告
声明人:(人民法院名称)
声明如下:
(简要述及案件基本情况、保全措施的采取情况、保全宣告生效后保全措施失效的事实等)
后果:
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本声明生效后,对被申请破产人()采取的保全措施失效。
其他告知事項:(如保全措施失效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送達方式:(以适当的方式送达相关当事人)
签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