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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文书
时间:2024-06-07

破产案件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文书

**一、保全措施的准确认定**

在破产案件中,法院依法对案件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旨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财产流失,确保破产财产的公平清偿。破产宣告后,保全措施的继续维持与否,需经法院审查确认。

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宣告前对被申请破产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在破产宣告后失效。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措施有必要继续维持的,应当在破产宣告后30日内向破产法庭提出异议。破产法庭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继续维持保全措施。

法院在审查保全措施是否继续维持时,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保全财产的性质和价值; li>保全措施对破产财产变现的影响; 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程度; 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

**二、解除保全措施的程序**

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措施有必要解除的,可以向破产法庭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事实和证据。

破产法庭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解除保全措施。破产法庭在审查申请时,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是否正当; 解除保全措施对破产财产的影响; 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程度; 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

**三、法院文书的编写**

**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书**

文号:(案号)-(字号)

案由:破产案件保全措施解除申请

裁定人:(法官姓名)

当事人:

申请人:()

申请人住所地:()

申请人执照编号:()

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住所地:()

利害关系人执照编号:()

案情简介:

(简要述及案件基本情况、保全措施的采取情况、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等)

理由: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阐述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法律依据、证据材料等)

裁决如下:

准许申请人()提出的解除保全措施申请; 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生效后,保全措施解除。

另案通知:(案号)

送达方式:

申请人:送达回证

利害关系人:送达回证

签名:

日期:

**保全措施失效的声明**

文号:(案号)-(字号)

案由:破产宣告

声明人:(人民法院名称)

声明如下:

(简要述及案件基本情况、保全措施的采取情况、保全宣告生效后保全措施失效的事实等)

后果:

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本声明生效后,对被申请破产人()采取的保全措施失效。

其他告知事項:(如保全措施失效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送達方式:(以适当的方式送达相关当事人)

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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