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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法院执行房产查封公告
时间:2024-06-06

长垣法院执行房产查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填申请人姓名)**与被执行人**(填被执行人姓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填年份)**号),于20**(填年份)**年**(填月份)**日依法作出(20**(填年份)**)垣执字第**(填执行案号)**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填被执行人姓名)**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填申请人姓名)**清偿借款本金**(填金额)**元、利息**(填金额)**元、逾期利息**(填金额)**元、诉讼费用**(填金额)**元,合计**(填金额)**元。

二、如果被执行人**(填被执行人姓名)**未按本裁定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将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填被执行人姓名)**名下**(填房产具体信息)**等房产。被执行人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财产,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拒绝申报财产。

特此公告。

长垣法院20**(填年份)**年**(填月份)**日

以下为被执行人房产具体信息:

房产坐落:**(填房产坐落)房产证号:**(填房产证号)建筑面积:**(填建筑面积)规划用途:**(填规划用途)产权来源:**(填产权来源)共有情况:**(填共有情况)查封时间:**(填查封时间)查封单位:**(填查封单位)法定权利救济途径:被执行人对本公告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根据具体公告确定天数)**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根据具体公告确定天数)**内向**(填法院名称)**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注意事项:

1.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即生效。

2. 被执行人应当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后果。

3. 利害关系人如有涉案房产权属争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根据具体公告确定天数)**内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对涉案房产进行处理。

4. 有关本公告的执行事宜,请及时与本院执行局联系。 联系方式:

电话:**(填电话号码)地址:**(填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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