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冻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现依法冻结当事人[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具体地址]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不动产权证号]。该房产价值[金额]元,冻结期限自[生效日期]起至[失效日期]止。
在冻结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分、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变更该房产,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如当事人对本冻结公告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冻结原因
本案由[原告姓名或名称]诉[被告姓名或名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引起。原告诉称,被告于[日期]向其借款[金额]元,约定借期[天数]日,但被告到期后未按时归还借款。经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归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基本属实,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金额]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经执行法官调查,发现被告名下有争议房产。为防止被告转移或变卖该房产,逃避执行,法院依法冻结了该房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根据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冻结、扣押、提取、查封、扣留、限制人身自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或者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本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冻结了[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具体地址]的房产。
注意事项
冻结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该房产进行以下行为:
买卖; 赠与; 抵押; 出租; 分割; 其他可能导致房产价值减少的行为。如违反上述规定,将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
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具体地址]
电话:(028) [电话号码]
传真:(028) [传真号码]
此冻结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