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被法院查封提异议期限
当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时,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异议人)对查封的财产享有权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法律对异议人的保护,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诚信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和公平原则。
提异议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84条对异议人的提异议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异议请求应当自其得知或者应当得知被执行的财产被查封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逾期提出异议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十日期限如何计算:
起算时间:异议人自得知或应当得知财产被查封之日起算。得知的方式包括亲自知悉、公告得知、收取查封裁定书等。 应当得知:是指虽然异议人未实际知悉财产被查封,但作为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应当知晓的情况下。 届满时间:自起算之日起,满30日时的同一天。如果起算日为1月1日,届满时间为1月31日。遇节假日顺延。例外情况:
法律规定了超出30日期限仍可提出异议的例外情况,《民诉法》第28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法定原因耽误提出异议请求的; 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无法提出异议请求的;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查封财产的。特殊情形中的异议期限
对不动产、矿业权和海域使用权查封:
对于上述特殊权属,异议期限较一般财产延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执行案外人权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异议人自不动产、矿业权和海域使用权被查封之日起90日内提出异议请求。
财产未被实际查封:
如果异议的财产并未被实际查封,只进行了公告查封,那么异议人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提出异议请求。
部分查封:
如果异议的财产只是被部分查封,异议人自该部分财产被查封之日起30日内提出异议请求。
提异议请求的要素
为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提异议请求设定了规范。《民诉法》第285条规定,异议请求应当具备以下要素:
异议人; 被执行人; 案号; 异议标的; 异议理由和根据。其中,异议标的应当是法院查封的具体财产,异议理由和根据应当具体说明异议人主张的权利与查封行为相冲突的理由。
异议程序
异议人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异议或者准许异议。对异议请求未在处理期限内作出的裁定的,按照准许异议处理。
异议审查:
人民法院在审查异议时,应当从以下方面考察:
异议人是否具备资格; 异议主张的权利是否存在; 异议的财产与查封财产是否同一。驳回异议: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驳回条件的异议请求,应当予以准许。《民诉法》第285条规定了以下驳回异议的情形:
异议人无权对被执行的财产提出异议的; 被执行的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的,但属于其他执行债权人的,并且人民法院处理该异议请求前未发现在执行程序中存在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和其他执行债权人的; 同案执行中异议人已提出异议的。准许异议:
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异议,同时撤销查封。如果异议只部分成立,法院只撤销相应部分的查封。
异议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异议人或者执行债权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经复议,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温馨提示:
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异议期限、提异议请求的内容和异议审查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若您的财产被法院查封,您应当及时查询相关信息,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