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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提请函
时间:2024-06-05

解除财产保全提请函

前言

鉴于贵院受理原告**[原告姓名]**诉被告**[被告姓名]****[案由]**案(案号:**[案号]**),根据原告申请,贵院于**[保全裁定日期]**对被告名下的下列财产实施了保全措施:

**[财产1描述]** **[财产2描述]** **[财产3描述]**

解除财产保全请求

现被告已向原告履行全部债务,且经原告同意,被告特向贵院提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已履行全部债务]**。**[附上履行义务证明材料]**。

其次,**[双方已就债务达成和解]**。**[附上和解协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裁定均无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保全措施。

再次,**[解除保全措施有利于恢复生产经营]**。被保全财产为被告主要的生产经营资产,解除保全措施后,被告可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第四,**[解除保全措施符合公平正义原則]**。被告已履行全部债务,且双方已就债务达成和解,继续对被告财产实施保全措施显失公平。

证据材料

被告特附以下证据材料证明其履行债务和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正当性:

**[履行义务证明材料]** **[和解协议]** **[被告继续履行债务能力证明材料]**

请求事项

综上所述,被告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被告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恢复被告对该等财产的处分权。

附:

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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