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法院冻结银行卡公告
时间:2023-11-07
义马法院冻结银行卡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四)》,义马法院决定对以下个人和单位涉及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1. 张三: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居住在义马市xxx街道xxx小区。
2. 李四: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居住在义马市xxx街道xxx小区。
该冻结措施是为了保障诉讼中的公平性和正当权益,并加强违法犯罪分子的资金监管。相关账户将被实施限制性操作,包括取款、转账等。
若对冻结的决定存有异议,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请向义马法院递交申请,附上相关证明文件。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能提供合理证明的,将视为默认认可冻结决定的合法性。
特此公告。
义马法院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