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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解除查封决定书
时间:2024-06-05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解除查封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经查处,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环境利益,依法对________实施行政查封。

一、查封原因

经调查,________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污染治理,超标排放污染物; 不按规定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未安装或不正常使用环境监测监控设施; 不按规定提交环境监测报告,虛报或者瞒报排污情况; 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超标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三十七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查封________,查封期限为________天。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八条

四、履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被处罚人________限期消除违法状态,并处罚款人民币________元。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解除查封

经复查,________已履行下列义务:

取得排污许可证; 完成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并投入正常运行;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正常使用环境监测监控设施; 按规定提交环境监测报告;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超标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同时,________已按规定缴纳罚款。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决定解除对________的查封,恢复其生产经营活动。

自本决定书下发之日起解除查封。

七、注意事项

被解除查封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管理,预防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加强对被解除查封人的监督检查,发现被解除查封人有再次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八、本决定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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