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执行后要求解除查封
时间:2024-06-04
停止执行后要求解除查封
前言
查封是指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限制,禁止其处分、使用或者转移。当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有权要求法院解除查封。
停止执行
停止执行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进行中,由于特定原因导致执行不能继续进行的情况,法院会作出停止执行的裁定。常见的停止执行原因包括:
被执行人死亡 执行标的物灭失 执行程序出现重大瑕疵 法院认为有必要停止执行要求解除查封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具体条件如下:
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查封标的是属于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 查封标的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无关。解除查封的程序
被执行人符合解除查封条件后,可以向查封法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 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案号及生效日期 被执行人履行了何种义务及履行情况 查封标的物的具体情况及与债务无关的证明 申请解除查封的理由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对申请人履约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在15日内作出准予解除查封的裁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在7日内作出驳回解除查封申请的裁定。
执行法院作出的解除查封裁定是终局裁定,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执行人取得解除查封裁定后,可以持该裁定到查封机关办理解除查封手续。
注意事项
在要求解除查封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被执行人必须履行完毕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能申请解除查封。 查封标的物属于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单位财产。 查封标的物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无关,不得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 被执行人应及时向法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避免因拖延而导致财产损失。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0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妨害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若需要具体法律意见,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