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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 执行解除查封
时间:2024-06-04

破产受理执行解除查封

破产受理后,债务人及其财产均受到法院的保护,执行程序也应当暂停。但是,如果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已被法院查封,那么在破产受理后是否可以解除查封呢?本文将对这个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破产受理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根据《破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中止。该规定明确了破产受理后,执行程序应当暂停,包括已有的查封措施也应当解除。

二、解除查封的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解除查封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 被查封的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查封对债务人履行重整计划或者破产清算程序产生重大影响。

三、解除查封的程序

申请解除查封,应当由破产受理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破产裁定书或破产公告; 被查封财产清单; 解除查封理由及对破产程序影响的说明。

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举行听证会,通知债务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会后,执行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是否解除查封的裁定。

四、解除查封的争议

在破产受理后解除查封的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争议,主要包括:

(一)被查封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宣告之日或者破产申请受理之日依法享有的所有财产,包括债务人所有的、控股的、实际控制的财产。如果被查封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则不能申请解除查封。

(二)查封是否对破产程序产生重大影响

查封对破产程序产生重大影响,是指查封导致破产受理人无法有效行使管理权,阻碍重整计划的实施或者破产清算的进行。例如,查封的财产是破产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

五、解除查封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2)最高法民申字第198号》案件中,被执行人上海永康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康公司)因被申请破产清算而被法院查封部分机器设备。破产清算组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永康公司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清算条件,被查封的机器设备属于永康公司财产,且查封已严重妨碍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遂作出解除查封裁定。

综上所述,破产受理后可以解除查封,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查封有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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