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冻结安置费专户吗
引言
安置费是国家或有关部门对被征收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权利人给予的生活保障和生产安置补助,具有补偿性的性质,受法律保护。法院是否可以冻结安置费专户,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规定
《民事执行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后,不得查封、扣押和冻结社会保障金等。
二、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0条第(十)款规定: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金等专项资金账号。
《解释》对安置费专户的保护进一步明确,体现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重要性。
三、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一: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安置补助费用。后,原告申请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包括安置费专户。法院经审查,驳回了原告的申请,理由是安置费专户属于《民事执行法》第107条规定的不得冻结的专项资金账号。
案例二: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街道办征地补偿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安置补助费。被告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冻结了被告的银行账户,包括安置费专户。后,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安置费专户属于《解释》第10条第(十)款规定的不得冻结的专项资金账号。执行法官经审查,采纳了被告的异议,解除了对安置费专户的冻结。
四、例外情形
《民事执行法》第107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的情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账户中高于其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生活需要的存款,但冻结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适用条件
适用例外情形冻结安置费专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被执行人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的情形; 冻结金额不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生活需要; 冻结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操作程序
法院冻结安置费专户时,应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及证据材料,确认被执行人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的情形; 听取被执行人的意见; 根据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和还款能力,确定冻结金额; 作出冻结裁定,冻结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定期审查冻结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五、结语
法院是否可以冻结安置费专户,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例外情形。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得冻结安置费专户。但如果被执行人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的情形,且冻结金额不超过其基本生活需要,在满足相关条件下,法院可以例外冻结安置费专户,冻结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妥善处理安置费专户的冻结问题,既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又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法院依法审慎执行,切实保障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