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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法院怎么保全
时间:2024-06-04

财产法院怎么保全

引言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被告转移或变卖财产,保障胜诉后判决的执行,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申请

当事人申请保全,应当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书。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申请保全的财产;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申请保全的方式。

财产法院的保全措施

财产法院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和处分特定财产 扣留 停止供给资金或其他财产 解除对财产的悬浮或者禁止

财产保全的种类

查封

查封是指对不动产、动产和权利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其目的是阻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处分财产。查封由执行法院执行,采取的方式为在财产上加贴封条、张贴公告、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等。

扣押

扣押是指对动产或权利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其目的是阻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处分财产。扣押由执行法院执行,采取的方式为将财产实际控制在执行法院手中。

冻结

冻结是指对存款、汇票、债权等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其目的是阻止被执行人使用或转移财产。冻结由人民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采取的方式为在相关账户上加设冻结标志。

禁止转让和处分

禁止转让和处分是指法院命令被执行人不得将特定财产转让或处分给他人。该保全措施适用于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禁止转让和处分由财产法院做出裁定,并由相关部门执行。

扣留

扣留是指对实际控制或保管他人财产的当事人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其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处分财产。扣留由执行法院执行,采取的方式为将财产实际控制在执行法院手中。

停止供给资金或其他财产

停止供给资金或其他财产是指法院命令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停止向被执行人提供资金或其他财产。该保全措施适用于给付金钱、实物、孳息、股息等标的物的情形。停止供给资金或其他财产由财产法院做出裁定,并由相关部门执行。

解除对财产的悬浮或者禁止

解除对财产的悬浮或者禁止是指法院撤销对财产采取的悬浮或禁止措施。该保全措施适用于在诉讼过程中财产权属或支配权不明确的情形。解除对财产的悬浮或者禁止由财产法院做出裁定,并由相关部门执行。

保全申请的受理

财产法院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准许保全的裁定。裁定准许保全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裁定不准许保全的,应当说明理由。

保全措施的效力

保全措施自法院裁定之日起生效。保全措施的效力一般至裁定撤销之日止。但是,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保全措施,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延长保全期限。

保全措施的解除

财产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保全措施。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

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全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法院终结保全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的。

损害赔偿

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滥用保全权利,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附则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的财产保全。对于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中的财产保全,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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