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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审理的保全解除
时间:2024-06-04

中止审理的保全解除

中止审理的概念

中止审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拖延或法律规定的客观事实障碍,导致法院无法正常进行审理,而暂时中断审理活动的一种诉讼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当事人下落不明,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改变,而新的负责人尚未确定的; 其他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

保全解除的含义

保全解除,是指因解除保全的条件已经具备或保全目的已经达到,法院依法解除先前的保全措施,恢复被告财产自由处分权的法律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决定》第186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撤销保全的; 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 裁判明确驳回或者拒绝当事人请求的; 案件撤回或者久未审结的; 保全的财产已经变现或者灭失的; 其他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

中止审理与保全解除的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的中止与保全解除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但又具有独立性。两者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中止审理是保全解除的一项前提条件

原则上,在诉讼中止期间,法院不能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因此,保全解除也必须在中止审理期间进行。如果在中止审理期间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则有可能导致保全解除的基础不复存在,从而引发保全解除的无效。

2. 中止审理期间不影响保全措施的效力

尽管中止审理会导致诉讼程序的暂时中断,但对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并不会产生影响。保全措施仍旧会继续执行,直到法院正式裁定解除保全为止。这是因为保全措施的目的是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以确保将来法院裁判的执行,而中止审理并不影响这一目的的实现。

3. 恢复审理后可以解除保全

在诉讼中止期间解除保全后,如果中止审理由由消除,诉讼恢复审理,当事人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采取保全措施。这是因为保全措施的适用与否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诉讼中止期间不适用保全措施并不影响当事人在恢复审理后,视案情需要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利。

中止审理期间保全解除的程序

中止审理期间保全解除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案号、申请事由、请求、证据和理由等内容。

2. 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启动解除保全的审查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3. 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时,重点在于审查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的理由是否成立。如果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保全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保全;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4. 裁定

经过审查,人民法院对是否解除保全作出裁定。裁定应当载明解除保全的理由、依据以及具体解除措施。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止审理期间保全解除的注意事项

中止审理期间保全解除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申请主体

申请人应当是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申请人应当具有解除保全的合法权益。

2. 申请时间

中止审理期间均可以申请解除保全,不受时间限制。

3. 申请理由

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应当有正当理由。常见的理由包括:申请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双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保全财产已经变卖或者灭失;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等。

4. 证据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支持自己的申请。证据材料可以包括和解协议、财产变卖证明、财产灭失证明等。

5. 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在审查解除保全申请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和诉讼效率,慎重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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