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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财产保全的时效
时间:2024-06-04

法院执行财产保全的时效

财产保全制度是人民法院为确保执行顺利进行,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尚未实际履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财产保全的时效问题是我国执行程序法律制度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其涉及到申请人、被执行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直接关系到司法公信力和执行效率。

一、财产保全的时效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实施保全的时效期限为二年。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二年内未申请执行,则保全措施失效。

二、时效中断

财产保全时效中断事由包括:

被执行人部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需在时效期满前15日内提出,最长可延期1年)。

时效中断后,自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 yeniden 两年时效期间。

三、时效期间计算

财产保全时效期间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具体计算如下:

采取保全措施在前一年的,以当年1月1日为起算时间; 采取保全措施在后一年或中间月份的,以次年同月同日为起算时间。

四、无效保全措施

如果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或者超过执行时效期限,则该保全措施无效。

五、保障申请人权利

为保障申请人权利,申请人可以在财产保全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以下申请:

延期执行申请:在时效期满前15日内,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最长可延期1年; 追加执行申请: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法院提出追加执行申请,无需受时效限制。

六、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4〕14号) 《关于依法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18号)

七、案例示例

**案例1:**

王某起诉李某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判决李某向王某支付借款50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李某名下的一套房产。保全措施采取于2020年1月10日。之后,王某未提交执行申请。2022年3月10日,保全措施失效。

**案例2:**

张某起诉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赵某向张某支付房款200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赵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保全措施采取于2021年7月18日。2022年12月17日,张某向法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经法院审查,准予延期至2024年12月17日。

结论

法院执行财产保全的时效期限为二年,但申请人可以通过时效中断和申请延期执行的方式保障自己的权利。了解财产保全的时效制度对于申请人、被执行人和司法机关正确行使职责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规范财产保全制度的适用,可以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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