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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财产保全告知笔录
时间:2024-06-03

法院财产保全告知笔录

一、什么是法院财产保全

法院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在诉讼程序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中,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保全请求和事实依据; 有财产面临被转移、隐匿、毁损的危险; 申请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

三、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包括:

查封:对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动产或其他财产进行限制处分的措施; 扣押:对被申请人持有的物品、证件或其他财产进行扣取的措施; 冻结: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财产进行限制转让、提现的措施; 其他:如禁止处分、限制出境等。

四、财产保全的申请和审查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被申请人、保全请求、保全原因和事实证据等内容。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驳回。

五、财产保全的执行

人民法院准予财产保全后,应当向被申请人送达保全裁定书。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保全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逾期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保全措施。

六、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可以根据以下情形解除:

申请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必要; 人民法院裁判保全无效; 案件撤诉或终结执行;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七、财产保全的异议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5日内,作出是否维持保全措施的决定。

八、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书中要载明具体明确的保全请求;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财产面临被转移、隐匿、毁损的危险; 注意保全的范围和限度,不能滥用保全措施; 及时提供担保以解除财产保全; 对于被错误保全的财产,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财产保全是法院在审判前采取的强制措施,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申请或应对财产保全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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