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03
法院查封资产管理办法
前言
法院查封资产管理是法院在执行判决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依法控制和管理的强制措施。为了规范法院查封资产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的活动。
查封的种类
法院查封资产的种类包括:
动产查封 不动产查封 权利查封查封的条件
法院查封资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裁判文书; 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的; 查封的资产不属于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豁免财产。查封的程序
法院查封资产,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查封裁定:法院在查明符合查封条件后,应当出具查封裁定书。 送达:法院应当将查封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有关当事人和保全协助人。 执行:法院应当委托保全协助人或者指定人员执行查封。执行查封时,应当在场见证和监督。查封内容
法院查封资产,应当明确查封的财产范围、期限和限制性规定。
查封管理
法院查封资产后,应当加强管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或毁损被查封资产。管理措施包括:
登记造册 依托查封登记查询系统进行监管 定期检查 责令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查封解除
法院查封资产,应当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 查封错误的;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解除查封的。权属异议
对法院查封的资产,如果有权属异议的,应当依法提出权利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诉后,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决。
责任追究
因职务行为导致法院查封资产管理不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