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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诉财产保全费谁出
时间:2024-06-03

法院起诉财产保全费谁出

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在判决之前转移或变卖财产,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财产保全费是由谁支付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财产保全费的内容

财产保全费是指法院对被保全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查封费、扣押费、拍卖费、保管费等。这些费用根据不同财产和不同保全措施而有所不同。

财产保全费的承担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对被保全的财产依法享有处分权的人承担财产保全费。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主体:

被告:被告是财产的权利人,因此原则上应当承担财产保全费。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被保全的财产的权利人:如果第三人对被保全的财产提出异议,并申请排除保全措施的,则该第三人应当承担财产保全费。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是原告,则原告应当承担财产保全费。但是,如果保全措施被驳回或者被告胜诉,则财产保全费由原告承担。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是被告,则被告应当承担财产保全费。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财产保全费的承担主体。例如,如果被告的财产保全后明显增值,法院可以将增值部分的费用转由被告承担。

财产保全费的免除

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财产保全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4条的规定,对下列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免交财产保全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因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财产保全的。 公民因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权益遭受侵害而申请财产保全的。 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或基本道德要求的。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费免除的,应当在申请时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法院经审查后,决定是否免交财产保全费。

财产保全费的追偿

如果财产保全费是由原告先行垫付的,则原告胜诉后可以向被告追偿财产保全费。但是,如果被告拒不支付财产保全费,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在支付了财产保全费后,如果胜诉或保全措施被撤销,可以向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原已支付的财产保全费。

典型案例

2019年,甲公司因债务纠纷将乙公司诉至法院。甲公司在起诉的同时,申请法院查封乙公司的银行账户。由于乙公司账户内资金有限,甲公司垫付了10万元财产保全费。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并支持甲公司对乙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措施。甲公司向乙公司追偿财产保全费,但是乙公司拒不支付。甲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查,认为甲公司支付的财产保全费属合法支出,可以向乙公司追偿。于是,法院冻结了乙公司的另一银行账户,并扣划了10万元财产保全费。最终,甲公司得到了垫付的财产保全费。

结论

法院起诉财产保全费的承担主体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一般由被告承担。但是,符合特定条件的案件可以免交财产保全费。如果财产保全费是由原告垫付的,则原告胜诉后可以向被告追偿。被告支付财产保全费后,如果胜诉或保全措施被撤销,可以向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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