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查封扣押
**引言**
查封和扣押是强制执行中的两项重要措施,也是法律公正的重要保障。最高法院作为我国司法解释和司法监督的最高机关,对查封、扣押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多项权威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指导。
**查封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财产,必须经院长批准,并出具查封裁定书。查封的财产由人民法院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查封。
**扣押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对于直接涉及犯罪的物品,或者对于其他物品有扣押必要的,可以由检察官作出决定扣押。对于被扣押的物品,检察官应当在扣押时列明清单,由扣押物品的保管人签字。
**最高法院关于查封扣押的司法解释**
1. 查封适用范围
被执行人为公民的,可以查封其全部动产、不动产和现金等财产。 被执行人为企业的,可以查封其全部动产、不动产、车辆、存货、债权、股权等财产。2. 扣押适用范围
涉嫌犯罪的物品,例如作案工具、赃物、伪造的证件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于犯罪所得的物品,例如赃款、赃物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者隐藏财产的物品,例如用于逃跑或者转移财产的车辆、船只等。3. 查封、扣押程序
查封:由人民法院出具查封裁定书,指派专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 扣押:由检察官出具扣押决定,列明扣押物品清单,由保管人签字。4. 查封、扣押解除
查封:在执行程序终结后,由人民法院出具解除查封裁定书。 扣押:在案件审结后,由检察官出具解除扣押决定。5. 查封、扣押异议
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查封的财产提出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扣押的物品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扣押提出异议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最高法院相关案例**
1. 孙亮诉渤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案
本案中,人民法院对严某名下一辆汽车进行查封。后汽车被盗,孙亮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并赔偿其汽车被盗的损失。最高法院裁定,人民法院有责任保障被查封财产的安全性,汽车被盗属于人民法院未尽到保管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黄勇诉鲁山县公安局一案
本案中,检察机关扣押了黄勇的汽车。后黄勇被不起诉,向公安机关申请解除扣押。公安机关未予解除,黄勇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法院裁定,公安机关不予解除扣押的行为违反规定,应当解除扣押,并对黄勇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
最高法院关于查封扣押的司法解释对查封扣押的法律适用作出了明确的规范,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司法机关在适用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保障财产权利和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同时,最高法院相关案例也对查封、扣押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为解决查封、扣押争议提供了丰富的参考依据。通过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和相关案例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提升司法人员对查封、扣押措施的理解和适用能力,维护法治权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