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证作废 法院查封
时间:2024-06-02
不动产证作废 法院查封
定义
不动产证作废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宣告不动产证书无效的行政行为。法院查封是不动产所有权受到限制的强制措施,由法院依法对不动产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手段,限制不动产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收益人对不动产进行处分、使用或者收益。
不动产证作废的情形
不动产证可能被作废的情形包括:
登记错误。由于登记错误造成的不动产权属不真实的,应当依法予以更正。如果无法更正的,应当宣告该不动产权证书无效。 违法建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或者使用许可证后,不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已经取得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违规买卖。未经批准买卖、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其签订的买卖、租赁、抵押合同、协议无效,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权利冲突。同一不动产,存在多个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或者存在不动产权属争议,导致不动产权属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宣告该不动产权证书无效。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院查封的情形
法院查封不动产的情形包括:
诉讼保全,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 执行保全,包括执行财产保全和执行行为保全。 财产调查保全。不动产证作废的程序
不动产证作废的程序一般包括:
调查核实。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收集、审查有关资料和证据,调查核实不动产权属的真实情况。 责令改正。对于可以改正的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申请人限期改正。 宣告作废。对于不能改正的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宣告不动产权证无效的决定。 公告。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媒介上公告不动产权证作废决定。法院查封的程序
法院查封 недвижи산的程序一般包括:
立案。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查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审查后立案。 审查。法院对查封申请进行审查,包括申请人是否具备查封资格、被查封的财产是否属于申请人诉讼请求的范围、查封的依据是否充分等。 裁定。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准许查封的裁定。 执行。法院作出准予查封的裁定后,将查封裁定书交由申请人自行执行或者委托法院执行。查封裁定书应当载明查封财产的具体范围、查封期限等内容。不动产证作废和法院查封的影响
不动产证作废和法院查封对不动产权属的影响不同
不动产证作废
不动产权证书的权利人失去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或抵押权,该不动产权证自始无效。如果该不动产已经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享有的不动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受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的影响。
法院查封
不动产被法院查封后,不动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收益权人不得处分、使用或者收益该不动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解除查封,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除不动产证作废和法院查封
不动产证作废
当事人对不动产权证无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查封
当事人对法院查封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