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调解后保全是否解除
时间:2024-06-02
##
达成调解后保全是否解除
###一、保证担保人的保全
**(一)基本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该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因调解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当事人履行了调解书约定的义务,则保全的目的已达成。根据善意保护原则,应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二)解除保全的情形
** 1. **履行调解书约定的给付义务。**债务人已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了给付义务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 2. **提供新的担保。**债务人已提供了新的担保,且该担保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原先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 3. **达成新的和解协议。**债权、债务双方已达成新的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原先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 ###二、执行和解中的保全
**(一)基本原则
** 在执行和解中,双方当事人已就执行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准予执行。准予执行的裁定书具有执行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9条的规定,准予执行的裁定书具有和解协议的效力。因此,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保全措施应予解除。 **(二)解除保全的情形
** 1. **已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义务。**执行被申请人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义务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 2. **提供新的担保。**执行被申请人已提供了新的担保,且该担保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原先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 3. **达成新的和解协议。**执行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新的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原先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 ###三、执行和解后仍未给付的处理
**(一)申请恢复执行
** 如果执行被申请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恢复执行裁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申请强制执行
** 人民法院恢复执行裁定后,执行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的,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实现。 **(三)对被执行人处罚措施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对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或者司法拘留。 ###四、达成调解后保全解除的程序
**(一)程序类型
** 达成调解后保全解除的程序属于执行保全程序,不属于执行异议程序。 **(二)申请主体
** 当事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也可以共同提出申请。 **(三)申请期限
** 当事人达成调解书或者执行和解书后,即可提出保全解除申请。 **(四)申请材料
1. 保全解除申请书; 2. 身份证明材料; 3. 调解书或执行和解书的原件或副本; 4. 履行调解书或执行和解书义务的证明材料,如收款凭证、担保合同等; 5. 其他相关材料。 **(五)审查处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保全解除条件的,应当作出保全解除裁定;不符合保全解除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裁定。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保全费用的承担
** 保全费用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承担。保全解除后,保全费用不予退还。 **(二)解除保全后的责任追究
如果当事人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保全解除,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典型案例
**(一)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726号民事判决书
** 本案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债务人已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履行了给付义务。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解除保全。 **(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高法商终729号民事判决书
** 本案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被申请人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了给付义务。执行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