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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诉前保全的情形规定
时间:2024-06-02

解除诉前保全的情形规定

诉前保全是一种民事诉讼保全措施,是指在诉讼正式开始之前,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销毁财产,造成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由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权益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104条规定了解除诉前保全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申请人撤回申请

申请人对诉前保全申请后悔,有权撤回申请。法院收到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应当解除诉前保全。需要注意的是,一旦诉讼正式开始,申请人不能再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二、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后,法院应当解除诉前保全。担保财产的种类和价值应当足以赔偿申请人的损失。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冻结存款、冻结股权等。

三、申请人不符合诉前保全条件

法院在审查诉前保全申请时,发现申请人不符合诉前保全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同时解除诉前保全。诉前保全条件包括: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的危险;诉前保全措施必要。

四、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法院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的,应当解除诉前保全。这是因为诉前保全的目的是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当法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时,就没有必要继续维持诉前保全。

五、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撤销诉讼的,法院应当解除诉前保全。这是因为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取代诉前保全措施的功能。

六、其他情形

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法院可以解除诉前保全。例如,被申请人申请破产保护,法院裁定受理被申请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的;经过合理期限,申请人未提起诉讼的。

此外,法院依职权解除诉前保全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解除诉前保全的证据或者理由。法院经审查后,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解除诉前保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解除诉前保全的决定由人民法院以书面裁定形式送达当事人。人民法院解除诉前保全后,被保全的财产或者权益应当归还原状。对已经执行的保全措施,需要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执行人员予以恢复。

总之,诉前保全解除的规定旨在平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保障申请人的利益,又防止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法院在解除诉前保全时,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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