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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02

禅城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藏匿、变卖其财产,逃避执行,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通过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障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判决的有效执行。

二、禅城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禅城区人民法院可以在以下情形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将要提起诉讼或者已经起诉的请求保全的财产; 对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申请执行的财产; 判决或者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可予以执行的财产; 与外国法院判决或者裁决相关的执行财产,依法可以予以保全的。

三、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明确的被申请保全的财产; 有足够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转移、隐匿、变卖的可能,或者有事实足以证明存在转移财产的危险;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四、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禅城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应当载明财产保全的范围、期限、方式和担保的种类及数额。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60天。必要时,可以申请延期。延期以一次为限,延期期限不超过60天。

1.财产保全的方式

禅城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式可以是:

冻结存款、汇款; 查封、扣押、冻结动产或者不动产; 禁止被执行人转让或者处分其财产;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2.担保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种类和数额由法院根据保全财产的价值和情况决定。常见担保方式有:

银行保证; 保险公司保证; 自然人保证; 不动产抵押; 动产质押。

五、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的解除,由禅城区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裁定。被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法院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是因为原裁定认定的事实依据不足或者原裁定错误导致不应保全的情形。

六、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未经禅城区人民法院许可擅自处置被保全财产的,处罚款或者拘留。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被驳回的,被申请人仍然提供担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并责令申请人承担被执行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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