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案件查封冻结规定
时间:2024-06-01
法院刑事案件查封冻结规定
为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切实保障刑事诉讼活动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和《解释》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查封、冻结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冻结下列单位和人员的下列财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 被害人合法财产范围内属于追缴的犯罪所得的其他财物; 对于单位犯罪,可以查封、冻结单位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及相关人员转移、隐匿的财产,可以查封、冻结。二、财产查封、冻结的种类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冻结的财产种类包括:
不动产,如房屋、土地、建筑物等; 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牲畜等; li>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 其他依法可以查封、冻结的财产。三、财产查封、冻结的条件
人民法院查封、冻结财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犯罪事实或者重大犯罪嫌疑; 查封、冻结的财产为犯罪所得或者涉案财物,可能被追缴、没收、罚没或者返还被害人; 为侦查、起诉、审判或者执行判决、裁定所必需。四、财产查封、冻结的程序
人民法院查封、冻结财产,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审查:审查刑事案件材料,确定查封、冻结财产的必要性、合法性。若符合查封、冻结条件,则出具查封、冻结决定书。 送达:将查封、冻结决定书送达被查封、冻结财产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执行:查封、冻结决定书送达后,经查封、冻结财产人同意,对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如贴封条、扣押)或冻结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暂停转让)。五、财产查封、冻结的期限和解除
人民法院查封、冻结财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未解除查封、冻结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查封、冻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其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法不应当追缴、没收、罚没或者返还被害人的财产的; 查封、冻结的财产被证明不属于犯罪所得或者涉案财物的; 查封、冻结的财产属于无辜第三人合法所有的。六、财产查封、冻结的责任
人民法院查封、冻结财产应当依法进行,严禁滥用查封、冻结措施。违反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法院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被查封、冻结财产人对其财产被查封、冻结有异议的,可以向查封、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以内审查,对不成立的异议,应当予以驳回;对成立的异议,应当解除查封、冻结措施。
对人民法院解除查封、冻结措施不服的,被查封、冻结财产人可以向作出解除决定的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对不成立的复议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对成立的复议申请,应当維持或撤销解除查封、冻结措施的决定。
七、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