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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绣同升法院查封公告
时间:2024-06-01

锦绣同升法院查封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已于**2023**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三**送达了(**2023**)**津**锦**同**民初**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张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四**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如逾期不履行,原告**李四**可申请强制执行。后经查询已超过法定期限,被执行人**张三**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三**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债权的实现,现将被执行人**张三**名下涉及本案的财产予以查封,具体事项如下:

一、查封标的:

1. 坐落于津南区**世纪城小区****8**号**3**单元**1403**室房屋一套,房屋产权面积**14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性质为**普通住宅**,查封期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止。 2. 车辆一辆,品牌为**宝马X5**,车牌号为**津A88888**,车辆所有权性质为**非营运小客车**,查封期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止。

3. 银行存款,开户行名称为**中国银行津南支行**,账号为**6217000200011333**,账户所有人为**张三**,查封期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止。

二、查封内容:禁止被执行人**张三**对上述查封标的进行任何处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赠与、抵押、出租、担保等,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被执行人**张三**进行任何与该查封标的相关的交易,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三、协助义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执行人**张三**、其住所地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关机关在收到本公告后,应当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张三**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张三**收到本公告后应当向本院申报财产,并配合本院执行。对拒不申报财产、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查封财产的,本院将依法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四、注意事项:

1.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2. 本院将依法对查封标的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异议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3. 联系电话:**022-82761123**

4. 传真:**022-82761124**

五、附则:

1. 本公告期满,被执行人**张三**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查封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具体拍卖或变卖信息将另行公告。

2. 本公告解释权归锦绣同升法院执行局所有。

特此公告。

锦绣同升法院

二〇**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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