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法院冻结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股权法院冻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对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进行冻结的情形。
第二章 法院冻结股权的条件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冻结股权:
(一)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申请法院冻结债务人持有的股权,债权数额较大,且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股权的行为,或者有其他情节,证明其有能力履行债务而不履行;
(二)当事人之间存在股权纠纷,原告申请法院冻结被告持有的涉案股权,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或者隐匿涉案股权的行为,或者有其他情节,证明其有能力履行判决而不履行;
(三)公司存在违法经营、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股东申请法院冻结公司部分或者全部股东持有的股权,股东有证据证明公司存在符合前款所列情形的行为;
(四)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冻结股权的情形。
第三章 法院冻结股权的程序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法院冻结股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证明债权债务关系、股权纠纷或者公司违法经营等事实的证据;
(二)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股权的行为,或者有其他情节,证明其有能力履行债务而不履行的证据;
(三)申请人具有担保能力的证明。
第五条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七日内审查。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冻结股权条件的,应当裁定冻结股权;不符合冻结股权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第六条 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股权后,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通知被申请人,责令其停止转让、处分、隐藏、毁损、转移、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持有的股权;
(二)通知公司,禁止其向被申请人发放股息或者红利,并不得将被冻结的股权转让、处分、隐藏、毁损、转移或者赠与给他人;
(三)向公司股东名册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冻结的股权记载于股东名册中;
(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股权冻结的执行。
第四章 股权冻结解除
第七条 冻结股权的采取期限,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超过一年。期间,当事人续行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续行冻结申请后七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续行;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冻结股权:
(一)申请人撤回申请;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与其债权范围相当的担保;
(三)股权纠纷已经解除;
(四)公司违法经营的情形已经解除,且不影响股东利益;
(五)其他法律规定应当解除冻结股权的情形。
第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冻结股权后,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对其持有的股权冻结;
(二)通知公司,解除对其禁止向被申请人发放股息或者红利、禁止转让、处分、隐藏、毁损、转移或者赠与被冻结的股权的限制;
(三)通知公司股东名册管理部门,要求其将冻结的股权从股东名册中删除;
(四)解除其他冻结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