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等值
时间:2024-06-01
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等值
财产保全担保等值是指,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范围内,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当于该财产数额的担保,以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律制度。
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等值的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担保等值适用于被申请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
保全申请人为人民法院保全的财产,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 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提出异议,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等值的申请条件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等值,需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为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异议,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提供担保的数额,不得少于财产保全的数额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等值的申请程序
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等值的申请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提出申请:被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等值的申请书,并附上相应的担保材料。 审查申请: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作出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如认为申请符合条件,则作出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等值的裁定;如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则驳回申请。 送达裁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送达裁定书。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等值的担保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担保方式可以是:
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 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保险单 存款 不动产抵押 有足够支付能力的第三人提供书面担保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担保方式,并审查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等值的法律后果
财产保全担保等值解除后,人民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取得对被保全财产的自由处分权。ただし、被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担保责任承担期限:担保责任在财产保全解除裁定生效之日起至诉讼、仲裁程序终结时止。 担保责任承担内容:担保责任承担的范围,包括被申请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等。财产保全担保等值与其他概念的区分
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等值与以下概念有所区别: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仲裁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与其负有给付义务相关的财产,而对其部分或者全部财产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是一种担保方式,被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解除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等值是财产保全的一项配套制度,旨在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财产保全措施的滥用。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