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下达后
时间:2024-06-01
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下达后
一、财产保全裁定书的解除
财产保全裁定书下达后,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书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解除。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的途径包括:
当裁判依据的理由缺乏事实或者法律依据,或者发现明显错误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或者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解除原财产保全裁定书。 当担保权人的请求不成立或者不成立事实依据,或者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的价值明显大于保全请求的数额时,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供反担保,如提供担保人、财产担保等,以解除原财产保全裁定书。二、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的程序
利害关系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应当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受保全的财产;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条件的,裁定解除原财产保全裁定书;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三、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的效果
财产保全裁定书解除后,保全的财产将解除保全状态,恢复正常状态。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由处分该财产。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请求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但因申请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后,担保的财产仍拘属于法院,待申请人履行完毕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后,才可解除担保。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但是,担保权人的请求成立并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解除对涉案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应当作出裁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裁定处置涉案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结论
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是利害关系人在财产保全后可以采取的重要诉讼手段。利害关系人应当了解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的条件和程序,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审查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的申请,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