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保全费
**导语**
财产保全制度是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但是,如果保全措施过度,也会损害被申请人的正当利益。因此,法律规定了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为防止滥用,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还应当交纳保全费。本文将重点阐述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保全费的实务操作,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一、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原告不能提供担保的; 执行担保的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反担保的; 经过审查,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造成严重困难的; 保全措施明显超过了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明显不当的。二、保全费的缴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7条的规定,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保全费。保全费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应低于被解除保全财产价值的20%。
保全费的缴纳方式为:将保全费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经人民法院审查保全费缴纳完毕后,方可继续进行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
三、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保全费的程序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保全费的程序如下:
提出申请。申请人向财产保全执行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交纳保全费。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保全费。 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申请是否符合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保全费是否缴纳完毕等。 通知被申请人。人民法院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裁定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解除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认为不符合解除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四、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处理
被申请人收到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通知后,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异议进行裁决。
五、解除财产保全及保全费退还
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后,应当立即解除对被保全财产的保全措施。解除财产保全后,申请人提交的担保顺延至诉讼终结时履行。对于已经交纳的保全费,人民法院应当在解除财产保全后及时退还给申请人。
六、常见问题解答
**1.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是否可以同时申请返还原物?**
可以,申请人可以同时提出解除财产保全和返还原物的申请。人民法院在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的同时,会一并裁定返还被保全物品。
**2.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后,是否可以追究申请人的责任?**
如果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滥用解除财产保全的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申请人予以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
**3.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后,如何确定保全费的退还方式?**
保全费退还的方式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一般情况下,保全费退还给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的一方;但如果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可以在驳回申请的同时,将保全费没收上缴国库。
**结语**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保全费的制度,既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平衡了被申请人的正当利益。通过交纳保全费,可以防止滥用解除财产保全的权利,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慎重行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权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