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哪家法院受理?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变卖财产,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负责受理。那么,哪家法院对财产保全具有管辖权呢?
对财产保全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针对财产保全的管辖权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由裁定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对执行他人财产的保全,异议由执行法院裁定。”因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对财产保全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主要由以下几类:
住所地法院: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经常居住地法院:对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履行地法院:对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侵权行为地法院:对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 财产所在地法院:对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仅限于物权纠纷)。在具体确定管辖法院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法院。如果案件涉及多个管辖法院,则应优先选择与案件联系最密切的法院。
对财产保全的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和住所; 被申请人的姓名和住所; 请求保全的具体内容; 保全的理由; 保全财产的现状和价值。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和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对财产保全异议的処理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15日内向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日内裁定是否驳回异议。对执行他人财产的保全,异议由执行法院裁定。
财产保全的解除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没有必要或者不当的;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执行完毕的; 法院认为有其他情形应当解除的。结语
以上就是关于财产保全哪家法院受理的解答。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当事人在申请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对于被申请人来说,如果认为保全不当,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及时提出异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