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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请求法院保全财产
时间:2024-06-01

**管理人请求法院保全财产的程序与实务**

一、管理人请求法院保全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财产:

债务人财产明显减少,有证据证明足以危害债权人利益的; 债务人隐匿、转移、毁损其财产,足以影响清算的; 债务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

二、管理人请求法院保全财产的程序

1. 提出保全申请 管理人向法院提出书面保全申请,应当写明具体请求事项、保全财产清单、保全理由以及证据。

2. 审查保全申请 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有保全的条件、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证据是否充分等。

3. 裁定是否保全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对于符合保全条件的,应裁定对相应财产予以保全;对于不符合保全条件的,应裁定驳回保全申请。

4. 实施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保全后,由执行人员依法对保全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保全措施。

三、法院保全财产的形式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方式一般包括:

1. 查封 是指将债务人的财产禁止处分或者移动,由法院置封条加以管理。查封的对象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等。

2. 扣押 是指将债务人的动产或证据直接扣押由法院代为保管。扣押的对象一般为钱款、贵重物品、重要书证等。

3. 冻结 是指人民法院命令金融机构禁止债务人的存款、汇款或者证券交易。冻结的对象仅限于债务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汇款和证券账户。

四、管理人申请保全财产的注意事项

1. 把握保全的时机 保全措施应当及时采取,防止债权人利益受到进一步损害。如果债务人财产明显减少、转移或毁损等情形已经发生,管理人应立即向法院申请保全。

2. 保证证据的充分性 管理人申请保全财产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例如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的证据、债务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证据等。

3. 明确保全的对象 管理人在保全申请中应明确列举需要保全的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等详细信息。

4. 慎用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不应滥用,不得对债务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管理人应当权衡保全措施的必要性与对债务人经营活动的影响。

五、法院保全财产后的处理

1. 继续清算程序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不影响破产清算程序的继续进行。管理人应当在法院保全的基础上,继续开展调查、核查、评估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制定清算方案。

2. 解除保全措施 当保全条件消失或者不复存在时,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符合解除条件的,应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3. 违反保全义务的处罚 债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违反法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结语

管理人请求法院保全财产是破产清算程序中一项重要的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保护债权人利益。管理人应当在充分掌握法律规定和具体程序的前提下,合理运用保全措施,保障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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