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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酌定解除查封的情形
时间:2024-06-01

法院酌定解除查封的情形

**一、法定解除查封的情形**

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应当在下列情形中,解除查封:

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目的已经达到; 人民法院认为查封的财产不适宜变卖,或者继续查封会造成被执行人生活困难; 被查封的财产经依法拍卖、变卖后,价款或者价金已被人民法院扣押;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被执行人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终止诉讼或者撤销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认为有其他情形需要解除查封的。 **二、法院酌定解除查封的情形**

除法定解除查封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还可以在下列情形中酌定解除查封:

1.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足以确保判决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得到履行,人民法院可以酌定解除查封。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抵押、质押等。

2.查封的财产不利于变现

查封的财产由于其性质、状态、价值等原因,不利于变现,人民法院可以酌定解除查封。例如,查封的财产是文物、艺术品等具有特殊价值的物品;或者查封的财产是古树名木、水利设施等不便于搬运、处置的物品。

3.查封的财产价值远高于执行标的

查封的财产价值远高于执行标的,导致被执行人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可以酌定解除查封。人民法院在解除查封时,可以酌情要求被执行人提供一定金额的担保。

4.继续查封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继续查封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可以酌定解除查封。例如,查封的财产是重要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房等。

5.被执行人自愿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主动联系人民法院,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并提供有效担保,人民法院可以酌定解除查封。人民法院在酌定解除查封时,应当综合考虑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信用状况以及所提供的担保的可靠性。

6.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明确约定解除查封的期限和条件,人民法院可以酌定解除查封。

**三、解除查封的程序**

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解除查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解除查封的理由、事实和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解除查封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人民法院决定解除查封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人民法院解除查封后,查封的财产即解除查封状态,执行案由人不得再对该财产进行处分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四、结语**

解除查封是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解除查封时,应当秉承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法依规作出裁判,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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