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由哪个法院做
时间: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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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 由哪个法院做?
**前言**
解除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结束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原先采取的冻结、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解除财产保全是由特定法院做出的,本文将对解除财产保全所涉法院进行详细阐述。**解除财产保全的法院管辖**
**一、原审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财产保全是诉讼保全的一种形式,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因此,对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通常由原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做出决定。具体来说,如果财产保全是在一审程序中采取的,则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二、上级人民法院** 在某些情况下,原审人民法院可能不方便或无法及时处理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此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再审。在再审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原审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
**一、申请** 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可以由被保全财产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应载明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原因、事实和证据。 **二、审查** 受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的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 申请人的资格 申请人是否为被保全财产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2. 申请的事实和证据 申请中的事实和证据是否证明有充分的理由解除财产保全。 **三、裁定** 经过审查,法院会对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裁定可以是同意解除,也可以是驳回申请。 **四、执行** 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后,法院会立即发送执行通知书给有关单位,要求解除对被保全财产采取的措施。**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
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提供相应担保的 申请人提供与原先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2. 申请人胜诉的 原先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获得胜诉判决,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3. 财产不属于承担责任范围的 原先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确认为案件的实际行为人,但其对被保全的财产不承担责任,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如,申请人在被保全的财产中享有共有权或有合法占有权等。**特殊情形**
**一、异议之诉** 被保全财产的权利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起异议之诉。异议之诉应向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提出。法院审理后会对异议进行裁决,裁决驳回异议或撤销财产保全。 **二、紧急解除** 在紧急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紧急解除财产保全。紧急解除是指人民法院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为防止抢占财产或转移财产等情况,在保全措施决定生效前,采取临时性的保全措施。在经调查核实后,法院会作出解除或继续保全的裁定。**结语**
解除财产保全由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做出。解除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一定的情形,一般情况下是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对于解除财产保全的特殊情形,当事人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