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决定书
一、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可以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隐匿其财产,以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二、解除财产保全决定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已提起诉讼,且已向人民法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
(二)被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能够保证在诉讼终结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
(三)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解除财产保全不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且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仍有必要继续保全。
三、解除财产保全决定的程序
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应当向作出财产保全决定的人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财产保全的申请时间、执行情况;
(四)解除财产保全的原因和依据;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解除或者继续保全的理由。需要补充证据或者进行调查的,裁定书应当明确补充证据或者调查的内容。
四、解除财产保全决定的效力
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后,原本的财产保全措施即行失效。财产保全期内已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被申请人应当立即恢复对被保全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五、不予解除财产保全决定的情况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解除财产保全:
(一)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被保全财产,或者有转移、隐匿或变卖被保全财产可能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不能或履行能力明显不足的,且未提供充足担保的;
(三)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损害了申请人权益,继续保全能有效保护申请人权益的;
(四)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六、解除财产保全决定的救济途径
对人民法院解除或者不解除财产保全决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七、注意事项
1.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应当及时,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满足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
3. 人民法院对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时,会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裁定。
4. 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决定不服,可以通过复议途径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