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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桂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书
时间:2024-05-31

临桂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书

(2023)桂0105民初138号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

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桂0105民初138号)。

原告王某诉称:2022年12月1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期为三个月,约定期限屆滿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原告认为,被告拖延还款已构成违约,请求判决被告李某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原告申请对被告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缺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成立。被告李某出具的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借期为三个月。借期屆滿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已向原告清偿欠款。

保全裁定

综上,本院依法作出如下裁定:

1. 冻结被告李某名下资产总额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180天。

2. 责令原告王某提供相应担保。担保的范围和方式由本院另行裁定。

结束语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上诉应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如未按期履行本裁定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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